佛山开展2014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通知

本文来源:广州创亚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创建时间:2018/3/26 15:51:21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通知

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促进我市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现将2014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项目,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三)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四)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二、流程说明

三、办理时间

(一)技术鉴定申请时间

集中鉴定申请时间:2015年1月1日至3月2日18时(以单位管理员审核通过并提交为准)。区审核通过后,市科技局于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反馈形式审查意见,市级形式审查不通过,若无实质缺陷,可退回修改补充材料1次。为方便企业办理税务备案登记,分2批申报。

第一批:1月1日至2月3日提交的项目,并在2月9日前通过市级形式审查,于2月13日前将每个项目纸质材料一式一份送佛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协会,3月下旬可领取技术鉴定结果。

第二批:2月4日至3月2日提交的项目,通过形式审查后,于3月12日前将每个项目纸质材料一式一份送佛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协会,4月下旬可领取技术鉴定结果。

如果企业2批同时参加,则在4月下旬领取鉴定结果,1个企业仅有一份技术鉴定结果。

常年鉴定申请时间:4月20日至11月30日,形式审查通过后7个工作日出具鉴定结果。

(二)税收优惠备案登记时间

年度汇算清缴期完成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登记。

四、技术鉴定及备案登记相关要求

(一)技术鉴定相关要求

技术鉴定包括备案、申请、回填和结题四个环节,均在佛山市科技局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完成。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研究开发项目技术鉴定填写说明。

(二)税务加计扣除备案登记材料要求

企业按照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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