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云浮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研发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文来源:广州创亚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创建时间:2023/5/5 11:42:51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云浮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研发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 时间:2023-04-29 23: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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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云浮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研发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链接:【一图读懂】《云浮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研发奖励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云浮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研发奖励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全市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激励企业扩产增效,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水平,根据《云浮市2023年助企惠民促经济高质量发展系列措施(第一批)》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认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研发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开展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奖励资金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云城区、云安区与市按照市区税收收入分成比例承担,其余县(市、区)由属地政府承担。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第一季度(以下简称第一季度)营业收入超5000万元的,经申请可获得最高20万元奖励资金。

同一企业同时符合《云浮市2023年助企惠民促经济高质量发展系列措施(第一批)》激励企业扩产增效其他奖励政策的,按从优不重复、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受奖励对象为本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2023第一季度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

第六条  奖励资金采取自愿申请、事后补助方式进行,以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的第一季度营业收入为依据。

第七条  奖励资金申请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完成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后,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向当地县级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云浮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研发奖励资金申请表》及《2023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

(二)属地初审。县级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报送市科技局。

(三)审查核定。市税务局根据企业纳税预缴申报数据对营业收入进行比对,市科技局根据市税务局比对情况拟定奖励对象及金额,并报市科技局党组会审定。

(四)公示。拟定奖励企业名单及奖励金额在市科技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提出,并提供书面材料和有效证据。

(五)资金下达。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异议调查处理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市科技局会市财政局拟定奖励资金方案,下达市财政承担的奖励资金,县(市、区)财政承担部分奖励资金,由属地县级科技主管部门协助企业办理。

第八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奖励资金应当用于支持企业开展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支出。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应当自主设立科研课题,开展技术攻关,并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奖励资金检查、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 市科技局适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政策实施、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作为后续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申请企业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34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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