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经佛山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4月18日
佛山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21 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本)的通知》(粤工信技改函〔2022〕7号)等规定,为规范本市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以下简称“投资奖励资金”),是指省财政根据我市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情况,按规定奖励给佛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专项资金。突出制造业当家,我市财政可安排部分资金开展普惠性投资奖励,并入省级投资奖励资金使用。投资奖励资金由市政府按规定用途统筹用于支持制造业项目引进建设。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投资奖励资金测算奖励额度的项目(以下简称“测算项目”),是指经市政府评审后用于测算投资奖励资金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投资奖励资金支持项目(以下简称“支持项目”)是指按照投资奖励资金使用范围经市政府评审遴选后予以支持的项目。测算项目用于测算投资奖励资金额度,支持项目也可以是测算项目之外的项目。支持项目须符合投资奖励资金适用范围,可从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中评审遴选产生。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是指符合条件的测算项目或支持项目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经市政府审核确定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第五条 投资奖励资金申报及使用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绩效导向、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政府是投资奖励资金的管理主体,负责督促、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政策措施,审定本市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审核确定申报测算项目的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审定支持项目的资金安排计划,指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统筹投资奖励资金的组织实施等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遴选项目等工作。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投资奖励资金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项目和支持项目的申报、评审、报市政府审定后上报等工作;编制投资奖励资金年度分配计划,按规定组织公示、下达和信息公开;制订全市投资奖励资金绩效目标,根据省指导意见修改完善绩效目标信息,做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投资奖励资金预算管理,按规定下达拨付投资奖励资金,按要求组织实施投资奖励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审核全市投资奖励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将投资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运用于预算编制和资金安排等。
第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区测算项目和支持项目的申报、初审及上报等工作,并对项目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负责项目管理跟踪、资金拨付到企业及绩效自评等工作;配合做好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指定本区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统筹投资奖励资金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支持范围
第十条 测算项目和支持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实施地在佛山市内,并已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和备案等立项文件。
(二)项目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增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已经市政府审核确定。
(三)项目行业类型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制造业行业。
(四)项目立项和“十四五”期间预计完成总投资须10亿元以上。按照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等有关要求,一个申报项目只能对应一个立项文件,不能以打包拼凑项目和立项文件的方式进行申报。
(五)项目未获得过省重大制造业项目投资奖励的支持。
(六)项目单位近3年内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事故,不属于失信执行人。
(七)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奖励方式:对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依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经市政府审核确定的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予以事后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以项目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数,结合省安排的资金预算额度和项目数量等,研究确定奖励比例。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已开具发票等合法票据并已付款金额为准,因固定资产投资形成的税款不计入奖励范围。
第十三条 投资奖励资金支持范围:
(一)省给予市政府的投资奖励资金除计提工作经费外,全额统筹用于支持我市制造业项目引进建设。
(二)投资奖励资金主要支持范围:降低用地或生产运营成本、购置土地、增购设备、配套建设及产业园发展(商品厂房项目除外)等。
(三)投资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已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固定资产投资。
(四)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外,投资奖励资金一律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等。
第四章 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
第十四条 投资奖励资金全面实行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7月底前发文通知各区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项目有关工作。各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按规定程序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项目清单和绩效目标。未按规定时间要求上报的,将不安排预算。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程序发文通知各区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投资奖励资金支持项目有关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评审和遴选的基础上,根据省安排的资金预算额度,结合全市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情况,编制全市投资奖励资金项目计划,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公示后,在规定时限内下达。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项目计划,结合绩效目标审核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下达和拨付资金。本市投资奖励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下达文件分别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投资奖励资金实行台帐管理,各区业务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5日和7月5日前,将投资奖励资金项目台账(格式见附件)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策实施期满后根据测算项目的“十四五”期间投资完成情况进行清算,对未按规定完成投资的纳入台帐管理的支持项目,其所获取的投资奖励资金,市财政将按照省财政要求予以清算收回,具体清算办法按省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内容外,投资奖励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投资奖励资金申报通知。
(三)投资奖励资金分配程序及结果。
(四)投资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
(五)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九条 各区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人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
第二十条 投资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项目台帐